加盟 全国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山东 山西 陕西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四川 江苏 浙江 安徽 
云南 贵州 甘肃 辽宁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西藏 青海 新疆 内蒙古 江西 宁夏 香港 台湾
首页 市长新闻 市长简介 业绩评论 政府公文 市长热线 市长博客 城市介绍 招商引资
  广告专栏
 相关新闻
  • 关于表彰杭州市第一批清…

  •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

  • 关于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

  • 关于2006年杭州市食品生…

  • 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

  • 国台办:盼台当局勿为赠…

  • 马英九表忧心:以政治问…

  • 台当局拒绝大熊猫 台北动…

  • 广告服务

  • 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完善多渠道、多方式使用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政策,发展、壮大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解决好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市区留用地管理和使用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10%留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原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计缴,全额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予以办理“两证”,但不得上市交易。由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形式,组织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进行会审,建立方便快捷、规范有序的工作程序。
      
       二、市规划局应做好10%留用地的规划布点工作。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杭政函〔2005〕128号文件规定获取10%留用地指标,因项目建设需要指标数量存在缺口的,可在不超过该村预测留用地指标总量的前提下,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按项目需要预支留用地指标,但最多不得超过20亩。
      
       市区非撤村建居村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规定获取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因项目建设需要指标数量存在缺口的,经区政府出具书面担保意见后,也可参照以上意见办理。
      
       三、因招商引资需要合作开发,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相对薄弱、控股50%以上股份确有困难,经村民(代表)会议多数以上成员同意(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已改制为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股份经济合作章程规定的程序处理),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出具同意合作建设的书面意见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相对控股。
     
      四、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有困难,不能自主开发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建设10%留用地项目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多数以上成员同意(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已改制为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股份经济合作章程规定的程序处理),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出具同意合作建设的书面意见后,可将留用地项目所占用地予以出让。
      
       准予出让的用地应具备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出让条件,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相关土地整理的前期手续申办(征地拆迁成本等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拆迁后予以公开出让,并将土地出让金的35%上缴市财政,用于该区的大市政配套。其余土地出让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并应优先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出让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检查。
      
       五、进一步发挥区政府在10%留用地指标使用中的协调作用。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统筹安排,指导、协调、调剂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好10%留用地指标,并积极打破村、乡镇界限,相对集中使用留用地,以达到留用地最大利用的聚集效益。
      
       六、10%留用地指标自该村由市委、市政府发文撤村建居之日起计算(第一批撤村建居村按照市土地储备中心征购农用地面积计算),不予追溯。
      
       本意见下发之前,各撤村建居村已就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折抵10%留用地指标办理“两证”的,其按原政策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但可抵扣该村今后10%留用地项目建设时的应缴土地出让金。
      
       七、本补充意见关于留用地未涉及事项,仍按现有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折抵项目办证实施细则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折抵项目办证实施细则

      一、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现有所属集体土地上的所有二三产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按是否“具备合法用地手续”进行分类汇总。汇总情况及各企业原建设时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等有关资料,以及其中拟折抵10%留用地指标办理“两证”的企业清单和书面申请,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报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件。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确保汇总资料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不得瞒报、漏报。如有瞒报、漏报,一经查实,取消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办理。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二三产企业进行现场踏勘,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按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该村撤村建居土地利用现状测绘资料等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研究并合理筛选,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可折抵10%留用地指标办理“两证”的具体项目。
      
        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凭联席会议纪要,委托房管部门进行房产测绘;确认立项,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补办项目中凡原未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按测绘面积向市城管执法局缴纳罚金。罚金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乡镇三产企业补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5号)规定,根据房屋不同结构并结合成新,按每平方米200元、400元和600元基数的10%予以处罚。
      
        折抵项目办理“两证”时涉及的各项规费、手续费、评估费实行减半收取,测绘费、质检费等其他收费项目均给予优惠收取。
      
        四、折抵10%留用地指标办理“两证”的具体项目,凡原未曾办理质量竣工验收的,应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房屋建造年份、用途、用地状况及负有法律责任的具结。
      
        折抵10%留用地指标办理“两证”的具体项目,凡不符合消防、环保等规范要求或存在隐患的建筑物,由消防、环保等部门发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通知书》的发放不影响“两证”的继续办理。
      
        五、由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房管局、消防支队、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参加,开展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二三产企业情况调查工作,分类汇总,摸清家底。在联席会议对原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折抵10%留用地指标办理“两证”会审前,暂停该村现有10%留用地指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之后各项手续的审批。经联席会议会审且明确可折抵项目相对应的留用地指标数后,或该村确无可折抵项目的,可继续办理10%留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之后各项手续的审批。
      
        六、已列入各项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红线范围以及《111个撤村建居村多层公寓和出让土地布点规划》和各城中村改造试点“一区一统筹,一村一方案”布点范围的二三产项目,不予折抵。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文章录入:fdczh    责任编辑:fdczh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 加盟方案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意见反馈 | 版权协议 | 新闻报料
    Copyright © 2006 - 2007 www.zgszr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深圳纵横品牌机构版权所有 粤ICP备06060526号